其他
独家:6450万元!百度地图侵犯四维图新电子地图著作权
——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、百度云计算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作者 | 王晗编辑 | 布鲁斯 老白
法院一审审理认为,涉案电子地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图形作品,三被告未经许可通过“百度地图”“百度Carlife”“百度导航”等软件使用与原告涉案电子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地图,侵犯了原告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电子地图享有的著作权。
一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,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、百度云计算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“百度地图”网页版、“百度地图” ios版、“百度地图"android版、百度Carlife"ios 版、“百度 Carlife” android版和“百度导航 android 版上侵犯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《15冬互联网电子地图(LBS088X-L176)》《NI-MIFG (16Q2_vl.0)》 图形作品著作权的行为;
二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,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、百度云计算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共同在《新京报》上刊登致歉声明,向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、 消除影响(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,逾期未刊登声明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,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);
三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、百度云计算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;
四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、百度云计算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合理支出926597.5元;
五、驳回原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- 附判决书 -
往期热文